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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纠纷怎么申诉解决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5-06 10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50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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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中,业主的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障。以下是几种常用的维权方式:首先,双方协商解决;其次,寻求消费者协会帮助;第三,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诉;第四,申请仲裁;最后,通过法院诉讼。 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商品房纠纷怎么申诉解决

在房地产纠纷中,业主若需维护自身权益,可考虑以下六种方式:

1. 与责任方自行协商。

2. 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3. 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起申诉和申请调处。

4. 根据仲裁条款,向指定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5. 寻求司法援助,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商品房纠纷怎样解决的呢

房地产纠纷作为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主要涉及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等方面的权益纷争。

面对该情况,当事人可选取三大途径进行解决。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解决潜在争议;其次,若协商无果,亦可申请至当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这属于非诉讼的准司法程序,其仲裁结论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需严格遵守。

若仲裁仲裁结果仍无法满足双方要求,便可通过起诉方式向法院寻求进一步帮助,在进行此项操作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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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改造房屋如何计算赔偿

法律顾问律师5分钟前回复:

关于铜仁改造房屋如何计算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赔偿标准在征地拆迁中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在公告中,政府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关键信息。 具体到赔偿标准,它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这些费用的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政策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应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因此,要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您应该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并积极参与相关讨论和协商,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对赔偿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关于自建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事宜的探讨

法律顾问律师18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自建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事宜的探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自建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事宜的探讨 自行建设的房产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且在得到农村建房的宅基地合法审批后,方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这是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也称作不动产物权登记,它是指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向国家特定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对涉及申请人不动产物权的相关事项进行记录并载入不动产登记薄的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依法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不动产物权,须经过法定登记才能产生实体上的效力; 若未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则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应,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此外,依法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可不进行登记。

外地人在上海买房应该要符合哪些条件

法律顾问律师34分钟前回复:

关于外地人在上海买房应该要符合哪些条件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儋州修建房子维权程序怎么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34分钟前回复:

关于儋州修建房子维权程序怎么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赠与房产协议需要公证吗

法律顾问律师45分钟前回复:

关于赠与房产协议需要公证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赠与房产协议不是必须要进行公证,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 但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公证,是意思自治行为,法律也不禁止。 房屋产权协议书就属于合同的一种,最好就是进行公证,但是进行不进行公证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一十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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